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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AG JAN 2023年1月 亞博匯 87 專欄 該判斷必須本着善意,並且為一個合適的目的作出; i. 作出該判斷的人士,不能在被判斷的事宜中,存在個人實 質利益; ii. 該董事或職員必須對於被判斷的事宜,了解到一個他們 合理地相信是適合的程度; iii. 他們必須理性地相信,該判斷符合他們所任職(或當時曾 任職)的企業的最佳利益。 iv. 如果要「經營判斷」抗辯理由得到接納,就需要滿足以下4個條件: 在這4個條件中,首兩個基本上都是 與事實相關,因此亦與抗辯人有特別切身 的關係。第三及第四個條件卻明顯是客觀 問題,所以就有「合理地相信」和「理性 地相信」這些字眼。綜合這些見解,司法 當局指出,這兩個條件需要在多項因素 上,對該被指違反謹慎和盡責等法定職責 的判斷進行評估,例如該判斷的重要程度 (財政上、企業聲譽上或其他方面)、在決 定前所能取得的資訊、在取得更多資訊上 所花的時間和其他付出,以及作出判斷的 人士的技能及能力。 雖然現時這宗案件的經營判斷抗辯 理由是否奏效仍屬未知之數,但在2015 年的一場聯邦法院的判決,就可能可以 幫助讀者更了解法院在此等抗辯上作出 判決的取態。Justice Beach閣下曾對 於上面提到的第四個條件作出以下的注 解:「關於違反職責的問題,要平衡兩 方面,一方面是該違反的行為能為公司 帶來可預見的危害,另一方面是該行為 被合理地認為可為公司帶來的潛在好 處。」 在星億娛樂的例子中,與中介營運 商太陽城的來往,必定會為星億帶來更 高的博彩收益;讓客人能更容易地使用 銀聯卡來取得博彩資金,亦是同理。但 這兩件事都有潛在的危險,在新南威爾 斯及昆士蘭的博彩監管機構,均可能會 作出不利公司的監管干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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